第 七 章 附則

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第 66 條

條文全文

固定式起重機應於操作人員及吊掛作業人員易見處,置有額定荷重之明顯標示,並以銘牌標示下列事項: 一、製造者名稱。 二、製造年月。 三、吊升荷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