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勞
勞基法指南
台灣勞動權益白話指南
法規總目錄
主題分類
回首頁
首頁
›
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
第 66 條
第 七 章 附則
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第 66 條
最新修正:
2014-06-27
條文全文
固定式起重機應於操作人員及吊掛作業人員易見處,置有額定荷重之明顯標示,並以銘牌標示下列事項: 一、製造者名稱。 二、製造年月。 三、吊升荷重。
第 65 條
第 67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