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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主管機關受理工作場所性騷擾事件申訴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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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命令
地方主管機關受理工作場所性騷擾事件申訴處理辦法 第 11 條
最新修正:
2023-12-28
條文全文
地方主管機關進行性騷擾事件調查時,被申訴人、申訴人及受邀協助調查之個人或單位,應配合依地方主管機關指定之時間、處所接受調查,並提供相關資料,且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地方主管機關以書面通知被申訴人、申訴人及受邀協助調查之個人或單位調查及提供資料時,應告知調查目的、時間、地點及不到場所生之效果。
第 10 條
第 12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