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主管機關受理工作場所性騷擾事件申訴處理辦法

第 14 條

條文內容

性騷擾事件之當事人或證人有權力不對等之情形時,應避免其對質。調查人員因調查之必要,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範圍內另作成書面資料,交由申訴人、被申訴人或受邀協助調查之人閱覽或告以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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