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勞
勞基法指南
台灣勞動權益白話指南
補助與給付
法規總目錄
主題分類
常見問題
回首頁
首頁
›
法規總目錄
›
地方主管機關受理工作場所性騷擾事件申訴處理辦法
›
第 17 條
地方主管機關受理工作場所性騷擾事件申訴處理辦法
第 17 條
條文內容
地方主管機關依第二條規定受理之申訴,於調查完成後,除情節重大或經媒體報導揭露之特殊案件,應提送性別平等工作會審議外,得逕為處分。
← 第 16 條
第 18 條 →
官方原文
到全國法規資料庫核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