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勞
勞基法指南
台灣勞動權益白話指南
補助與給付
法規總目錄
主題分類
常見問題
回首頁
首頁
›
法規總目錄
›
地方法院受理勞動事件事務分配辦法
›
第 9 條
地方法院受理勞動事件事務分配辦法
第 9 條
條文內容
對於簡易、小額勞動事件之第一審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地方法院,其審判由勞動法庭以合議行之。
← 第 8 條
第 10 條 →
官方原文
到全國法規資料庫核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