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三 章 家庭幫傭工作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 14 條

條文全文

雇主依前二條聘僱家庭幫傭工作者,一戶以聘僱一人為限。 前項聘僱外國人總人數之認定,應包括下列人數: 一、申請初次招募外國人人數。 二、得申請招募許可人數、取得招募許可人數及已聘僱外國人人數。 三、經同意轉換雇主或工作,尚未由新雇主接續聘僱或出國之外國人人數。 四、申請日前二年內,因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經廢止外國人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