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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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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條
第 五 章 家庭看護工作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 20 條
最新修正:
2026-04-11
條文全文
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除符合本標準其他規定外,其在我國境內工作期間累計屆滿十二年或將於一年內屆滿十二年,且依附表四計算之累計點數滿六十點者,經雇主申請聘僱從事家庭看護工作,該外國人在我國境內之工作期間得累計至十四年。
第 19 條
第 21 條
相關函釋
2009-01-22
勞職許字第 0970087076 號函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1 款工作資格及 審查標準第 20 條,護理之家機構之日間照護床係供病患日間休息,並於 夜間返家,屬休息性質,不得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看護工作
2004-04-06
勞職外字第 0930009396 號令
釋示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 及審查標準第二十條第三款之「慢性病床」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