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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專業人才從事藝術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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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命令
外國專業人才從事藝術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10 條
最新修正:
2023-12-18
條文全文
外國專業人才申請藝術工作許可,本部得公告其應採網路傳輸方式申請之項目。 依前項規定公告,外國專業人才申請藝術工作許可,應採網路傳輸方式為之。但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外國專業人才依前二項規定申請者,其申請文件書面原本,應自行保存至少五年。
第 9 條
第 11 條
相關函釋
2022-12-15
勞動發事字第 1110524403 號公告
勞動部公告短期補習班申請聘僱外國專業人才從事教師工作及外國專業人 才申請從事藝術工作,應採網路傳輸方式申請項目,並自 111 年 10 月 29 日生效
2018-10-08
廢 勞動發事字第 1070515068 號公告
已廢止
依據短期補習班聘僱外國專業人才從事具專門知識或技術教師工作資格及 審查標準第 10 條第 1 項等相關規定,公告短期補習班申請聘僱外國專 業人才從事具專門知識或技術教師工作、雇主申請聘僱外國特定專業人才 從事專業工作及外國專業人才申請從事藝術工作許可之網路傳輸申請方式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