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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量解僱勞工時禁止事業單位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出國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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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大量解僱勞工時禁止事業單位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出國處理辦法
第 6 條
條文內容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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