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勞
勞基法指南
台灣勞動權益白話指南
法規總目錄
主題分類
回首頁
首頁
›
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
›
第 27 條
第 五 章 臨時工作津貼
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 第 27 條
最新修正:
2025-04-28
條文全文
失業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就業諮詢並推介就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指派其至用人單位從事臨時性工作,並發給臨時工作津貼: 一、於求職登記日起十四日內未能推介就業。 二、有正當理由無法接受推介工作。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發給前項津貼之適用對象,準用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三條規定。 第一項正當理由、用人單位及津貼發給方式,準用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十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
第 26 條
第 28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