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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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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
第 6 條
第 二 章 職業訓練之補助
條文內容
雇主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訓練,並申請訓練費用補助者,最低開班人數應達五人,且訓練時數不得低於八十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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