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全文
雇主使保護期間之勞工暴露於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之作業環境或型態,應實施危害評估。
雇主使前項之勞工,從事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五款至第十四款及第二項第三款至第五款之工作,應實施母性健康保護。
前二條及前項之母性健康保護,雇主應參照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技術指引辦理之;事業單位勞工人數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三條或第四條規定,應配置醫護人員辦理勞工健康服務者,雇主另應依勞工作業環境特性、工作型態及身體狀況,訂定母性健康保護計畫,並據以執行。
命令
母性健康保護期間自雇主得知懷孕起至分娩後一年。達法定適用條件或涉及危險有害工作時,須做危害評估、分級管理、健康指導與適性安排;餐飲常見搬重、久站、高溫、輪夜班及單獨工作都應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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