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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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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第 二 節 臨時工作津貼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第 13 條
最新修正:
2025-09-01
條文全文
領取第十條津貼者,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就業時,應於推介就業之次日起七日內,填具推介就業情形回覆卡通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期限內通知者,應徵當日給予四小時或八小時之有給求職假。 前項求職假,每週以八小時為限。 第一項人員之請假事宜,依用人單位規定辦理;用人單位未規定者,參照勞動基準法、性別平等工作法及勞工請假規則辦理。請假天數及第一項求職假應計入臨時工作期間。
第 12 條
第 14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