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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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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條
第 二 節 臨時工作津貼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第 15 條
最新修正:
2025-09-01
條文全文
臨時工作計畫經終止,致停止臨時工作之人員,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得指派其至其他用人單位從事臨時性工作,並發給臨時工作津貼。 前項工作期間應與原從事之臨時工作合併計算。
第 14 條
第 16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