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節 求職交通補助金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第 8 條

條文全文

第六條補助金,每人每次得發給新臺幣五百元。但情形特殊者,得核實發給,每次不得超過新臺幣一千二百五十元。 前項補助金每人每年度以發給四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