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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協助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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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命令
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協助辦法 第 11 條
最新修正:
2026-06-10
條文全文
本貸款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息百分之零點五七五計息。 貸款事業每次貸款期間前三年之利息,由本部全額補貼;第四年起負擔年息超過百分之一點五時,利息差額由本部補貼,但年息於百分之一點五以下時,由貸款事業負擔實際全額利息。
第 10 條
第 12 條
相關函釋
2022-12-12
勞動發創字第 1110522735 號公告
勞動部公告委任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各分署辦理「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協 助辦法」所定創業協助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