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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協助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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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條
命令
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協助辦法 第 28 條
最新修正:
2026-06-10
條文全文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得撤銷或廢止已發給之審查結果通知書,並不予核發利息補貼;已撥付者,由承貸金融機構代為通知貸款事業繳回已撥付之利息補貼,並返還本部: 一、規避、妨礙或拒絕本部及相關單位訪查。 二、違反本辦法規定。 三、其他違反相關勞動法令,情節重大。
第 27 條
第 29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