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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委託出席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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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命令
工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委託出席辦法 第 2 條
最新修正:
2011-04-29
條文全文
會員或會員代表不能出席會議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並依授權範圍內行使其權利。 每一會員或會員代表以委託一人為限,每一會員或會員代表以受託代表一人為限,且受託代表不得再行委託。
第 1 條
第 3 條
相關函釋
2012-06-12
勞資 1字第 1010126384 號函
依據工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委託出席辦法第 2、5 條,人民團體選 舉罷免辦法第 15 條,已出席之會員代表如確無不能親自填寫選票之情事 者,不得將選票交由他人代為填寫
2012-06-12
勞資 1字第 1010126352 號函
依據工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委託出席辦法第 2、5 條,會員或會員 代表不能出席時,始得委託,如親自出席會議則不得委託,並應親自行使 其權利
2011-05-16
勞資 1字第 1000013814 號函
依據工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委託出席辦法第 2 條,貴會如召開會 員代表大會,當會員代表不能出席會員代表大會時只能以書面委託其他會 員代表出席行使權利,不得委託不具會員代表資格之會員與會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