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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委託出席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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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命令
工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委託出席辦法 第 6 條
最新修正:
2011-04-29
條文全文
會員或會員代表於出席會議辦理簽到後,因故提前離席者,於不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三分之一數額範圍內,得委託其他會員或會員代表行使其權利,並應於簽到簿註明離席時間。 會員或會員代表行使選舉或罷免權利,於會議主席宣布開始進行選舉或罷免程序時,即不得再行委託或受委託。
第 5 條
第 7 條
相關函釋
2012-05-08
勞資 1字第 1010125835 號函
依據工會法第 23、26 條及工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委託出席辦法第 6 條,工會召開監事會須符合會議形式,若僅二人開會,如出席會議之二 人已達成一致決議時,其決議仍為有效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