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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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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第 二 章 組織
工會法施行細則 第 12 條
最新修正:
2014-10-06
條文全文
本法第十四條所定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主管人員,不得為企業工會之發起人。
第 11 條
第 13 條
相關函釋
1996-05-27
(85)台勞資一字第 118247 號
具勞資兩種身分參加勞、資兩種團體之職業工會會員,可否依其退出資方 團體之申請書,參選工會理、監事
1992-03-28
(81)台勞資一字第 7821 號函
工會會員具勞資兩種資格,同時螃加兩種團體,於當選上級工會理、監事 前已辦理歇業,但尚未經該業商業同業公會註銷會籍,其當選是否有效疑 義乙案
1991-07-27
(80)台勞資一字第 18755 號函
同時擔任高雄市電器商業同業公會監事及高雄縣水電裝置職業工會會員代 表大會代表,是否牴觸工會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規定疑義乙案
1988-01-30
(77)台勞資一字第 13671 號函
關於宜蘭縣日用品運送服務業職業工會會員吳開松是否具有勞資雙重身份 疑義乙案
1987-10-27
(76)台勞資一字第 5421 號函
「記者公會」會員可否當選大眾傳播業職業工會代表及理、監事乙案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