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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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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條
第 四 章 理事及監事
工會法施行細則 第 17 條
最新修正:
2014-10-06
條文全文
工會應於理事、監事選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其當選。 當選之理事、監事放棄當選,應於第一次理事會議、監事會議召開前,以書面向工會聲明之,並由候補理事、監事依序遞補。
第 16 條
第 18 條
相關函釋
1992-06-11
(81)台勞資一字第 17183 號函
貴市總工會第五屆理事就任有關疑義乙案
1989-12-14
廢 (78)台勞資一字第 30156 號函
已廢止
有關工會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疑義乙案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