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四 章 理事及監事

工會法施行細則 第 17 條

條文全文

工會應於理事、監事選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其當選。 當選之理事、監事放棄當選,應於第一次理事會議、監事會議召開前,以書面向工會聲明之,並由候補理事、監事依序遞補。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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