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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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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第 二 章 組織
工會法施行細則 第 9 條
最新修正:
2014-10-06
條文全文
主管機關受理工會登記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登記: 一、連署發起人數未滿三十人。 二、未組成籌備會。 三、未辦理公開徵求會員。 四、未擬定章程。 五、未召開成立大會。 六、未於召開成立大會後三十日內,依規定請領登記證書。 前項第一款規定,於工會聯合組織籌組程序不適用之。
第 8 條
第 9-1 條
相關函釋
2012-06-29
勞資 1字第 1010068898 號函
依據工會法第 7、8 條及施行細則第 2、3、9 條,為促進勞工之團結, 籌備會未依規定於召開成立大會之日起 30 日內,向主管機關辦理工會登 記
2012-06-01
勞資 1字第 1010126087 號函
依據工會法第 6 條、施行細則第 2、9 條,如有二個以上之工會,應由 工會共同協調推派人數;如該等工會無法協調推派人數,則由雇主召集全 體勞工直接選舉勞工代表擔任委員
2011-06-28
勞資 1字第 1000076285 號書函
依據工會法第 6、9 條及施行細則第 5、9 條,多層次傳銷從業人員籌備 會辦理職業工會登記時,應符合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所定之從業人員
1988-06-20
台勞資一字第 11961 號函
關於工會籌備會可否於會議中討論辦理會員入會申請登記之起迄日期及公 開徵求會員入會之方式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