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勞
勞基法指南
台灣勞動權益白話指南
法規總目錄
主題分類
回首頁
首頁
›
工會財務處理準則
›
第 13 條
第 五 章 預算及決算編審
工會財務處理準則 第 13 條
最新修正:
2011-04-29
條文全文
工會應於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由理事會編製當年度業務報告書、決算書(表),應經監事審核,設有監事會者,應由監事會決議,造具審核意見書送理事會後,提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議決後三十日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決算書(表)包括第六條所列之表冊。 決算金額在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且有投資事業者,應委請會計師簽證。
第 12 條
第 14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