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七 章 財務及會計處理

工會財務處理準則 第 27 條

條文全文

工會財務之各種憑證、帳簿、表報等之檔案保管,依下列規定: 一、各種會計簿籍及會計報告,應自決算程序終了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二、各種憑證,除尚未了結之債權債務者外,應自決算程序終了之日起,至少保存五年。 受政府補助者,應依政府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