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勞
勞基法指南
台灣勞動權益白話指南
法規總目錄
主題分類
回首頁
首頁
›
工會財務處理準則
›
第 27 條
第 七 章 財務及會計處理
工會財務處理準則 第 27 條
最新修正:
2011-04-29
條文全文
工會財務之各種憑證、帳簿、表報等之檔案保管,依下列規定: 一、各種會計簿籍及會計報告,應自決算程序終了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二、各種憑證,除尚未了結之債權債務者外,應自決算程序終了之日起,至少保存五年。 受政府補助者,應依政府相關規定辦理。
第 26 條
第 28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