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勞
勞基法指南
台灣勞動權益白話指南
補助與給付
法規總目錄
主題分類
常見問題
回首頁
首頁
›
法規總目錄
›
工業用機器人危害預防標準
›
第 16 條
工業用機器人危害預防標準
第 16 條
條文內容
雇主應於機器人顯明易見之位置標示下列事項: 一、製造者名稱。 二、製造年月。 三、型式。 四、驅動用原動機之額定輸出。
← 第 15 條
第 17 條 →
官方原文
到全國法規資料庫核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