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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用機器人危害預防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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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條
命令
工業用機器人危害預防標準 第 23 條
最新修正:
2018-02-14
條文全文
雇主對運轉中之機器人,應於可動範圍外可泛視機器人動作之位置設置監視人員,並禁止工作者任意進入機器人可動範圍內。 雇主應禁止非協同作業之相關工作者,進入協同作業空間。
第 22 條
第 24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