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勞
勞基法指南
台灣勞動權益白話指南
補助與給付
法規總目錄
主題分類
常見問題
回首頁
首頁
›
法規總目錄
›
工業用機器人危害預防標準
›
第 37 條
工業用機器人危害預防標準
第 37 條
條文內容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本標準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施行。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十四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 第 36 條
官方原文
到全國法規資料庫核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