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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安全設計及整體工程統合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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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條
命令
工程安全設計及整體工程統合管理辦法 第 19 條
最新修正:
2026-06-30
條文全文
工程業主於工程開工前,或工程發生重大變更時,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內容及方式,辦理通報。 前項所稱重大變更,指下列事項: 一、工程金額、建築高度、開挖深度、基地面積、橋梁或隧道長度,變更達原規模百分之五十以上者。 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工程變更。
第 18 條
第 20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