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工作申訴審議處理辦法

第 14 條

條文內容

審議決定以其他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於該法律關係未確定前,主管機關性別平等工作會得依職權或申請,暫停審議程序之進行,並通知申訴人或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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