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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工作申訴審議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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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第 三 章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審議程序
性別平等工作申訴審議處理辦法 第 9 條
最新修正:
2024-01-11
條文全文
申請人向中央主管機關性別平等工作會申請審議後,得於審定作成前,撤回審議申請。撤回後,不得就同一案件再申請審議。
第 8 條
第 10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