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三 章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審議程序

性別平等工作申訴審議處理辦法 第 9 條

條文全文

申請人向中央主管機關性別平等工作會申請審議後,得於審定作成前,撤回審議申請。撤回後,不得就同一案件再申請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