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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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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第 11 條
第 三 章 裁判及工作人員遴聘
條文內容
分區技能競賽裁判長(以下簡稱分區裁判長)、裁判、裁判助理及技術顧問之任期,以競賽舉辦期間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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