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五 章 競賽規則

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第 31 條

條文全文

選手進入競賽場地時,應出示選手證、身分證明文件及自備工具接受裁判人員檢查。 自備工具表未記載之材料、器材、工具、配件、圖說、行動電話、呼叫器、穿戴式裝置或其他具資訊傳輸、感應、拍攝、記錄功能之器材及設備,選手不得攜帶進入競賽場地。但經裁判長同意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