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六 章 爭議處理

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第 45 條

條文全文

大會接到前條申訴後,應於七日內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處理。 逾時提出前條申訴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受理。 中央主管機關應自受理第一項申訴資料日起四十五日內作成申訴決定,並通知申訴人。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之申訴事由涉及高度技術專業事宜者,得邀集相關專業人員召開會議諮商之。 申訴人對於第三項申訴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