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勞
勞基法指南
台灣勞動權益白話指南
法規總目錄
主題分類
回首頁
首頁
›
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
第 55-2 條
第 七 章 獎勵
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第 55-2 條
最新修正:
2026-07-22
條文全文
第四十九條所定選手與第五十條所定全國裁判長及訓練老師,於競賽結束前,有言行不當致損害國家形象聲譽之情形,中央主管機關得依情節輕重,追繳部分或全部之獎助學金。
第 55-1 條
第 56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