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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職類測驗能力認證及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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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第 五 章 追蹤查驗及複驗
技能職類測驗能力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 12 條
最新修正:
2023-01-12
條文全文
認證機關(構)得不定期追蹤查驗經認證單位。 經認證單位受通知限期改善者,應於期限內提出改善方案送認證機關(構)。必要時,認證機關(構)得辦理複驗。 經認證單位對於追蹤查驗或複驗作業,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並應配合提出說明或提供相關資料。
第 11 條
第 13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