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二 章 職類開發

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 第 6 條

條文全文

相關專業團體、機關(構)得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技能檢定職類開發與調整建議案。 前項建議案應包括開發職類名稱、開發理由、預期效益、就業市場人力供需狀況、職類工作範圍與主要工作項目等書面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