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令

推動國民就業績優評選及獎勵辦法 第 12 條

條文全文

評選委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參加評選者。 二、曾參與推動參選之獎勵事項者。 三、有具體事實,足認其評選有偏頗之虞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