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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國民就業績優評選及獎勵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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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命令
推動國民就業績優評選及獎勵辦法 第 13 條
最新修正:
2002-12-30
條文全文
經評選為推動國民就業績優者,由主管機關公開表揚之。主管機關並得依下列方式予以獎勵: 一、頒發獎牌(狀)或匾額。 二、頒發獎金或等額之獎品。 三、其他足以表彰榮譽或功績之方式。
第 12 條
第 14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