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三 章 審查程序

新化學物質登記管理辦法 第 13 條

條文全文

申請人申請核准登記之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不予受理或原件退還: 一、未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登記工具或表單提交登記資料。 二、未依申請收費標準繳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