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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化學物質登記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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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條
第 三 章 審查程序
新化學物質登記管理辦法 第 15 條
最新修正:
2025-08-08
條文全文
中央主管機關審查評估報告,認其資料有誤或不足者,得要求申請人補正。 申請人應於要求補正通知書送達之日起三十個工作天內完成補正,逾期未補正者,視同審查未通過。 前項補正次數,以二次為限。
第 14 條
第 16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