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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化學物質登記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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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條
第 四 章 核准登記之管理
新化學物質登記管理辦法 第 22 條
最新修正:
2025-08-08
條文全文
中央主管機關依登記類型發給核准登記文件之有效期間如下: 一、標準登記:五年。 二、簡易登記:二年。 三、少量登記:二年。但少量登記之低關注聚合物之有效期間為五年。 前項簡易登記、少量登記之核准登記文件有效期間屆滿前三個月,登記人得申請展延,經審查後發給新登記文件。
第 21 條
第 23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