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勞
勞基法指南
台灣勞動權益白話指南
補助與給付
法規總目錄
主題分類
常見問題
回首頁
首頁
›
法規總目錄
›
既有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
第 19 條
既有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第 19 條
條文內容
事業單位至遲應於既有危險性機械及設備檢查合格證明有效期限屆滿前一個月,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之規定,向檢查機構申請定期檢查。
← 第 18 條
第 19-1 條 →
官方原文
到全國法規資料庫核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