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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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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命令
既有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第 3 條
最新修正:
2014-07-03
條文全文
事業單位對於既有危險性機械及設備,依本法第十六條規定,向勞動檢查機構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代行檢查機構(以下合稱檢查機構)申請檢查時,得不受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所定型式檢查、熔接檢查及構造檢查等規定之限制。
第 2 條
第 4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