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三 章 管理

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 第 18 條

條文全文

前條第二項所定從事局部排氣裝置設計之專業人員,其應具備之資格、訓練課程與時數、訓練單位,依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第三十八條之一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