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

第 17 條

施行狀態提醒

第 17 條第 2 至 5 項自 2027-07-01 生效。

第 12 條第 2 項、第 17 條第 2 至 5 項及第 18 條,自 2027-07-01 施行;第 3 條附表一已自 2026-07-01 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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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雇主設置之密閉設備、局部排氣裝置、吹吸型換氣裝置或整體換氣裝置,應由專業人員妥為設計,並維持其有效性能。 雇主設置局部排氣裝置時,應指派或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訓練合格之專業人員設計,並依附表五內容製作局部排氣裝置設計報告書。 前項局部排氣裝置設置完成後,雇主應實施原始性能測試,並依測試結果製作附表六內容之原始性能測試報告書;其相關文件、紀錄應保存十年。 雇主依第二項規定設置之局部排氣裝置,於改裝時,應依前二項規定辦理。但對其性能未有顯著影響者,不在此限。 雇主設置局部排氣裝置屬化學排氣櫃型式者,不受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之限制。

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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