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勞
勞基法指南
台灣勞動權益白話指南
法規總目錄
主題分類
回首頁
首頁
›
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
第 27 條
第 四 章 機械集材裝置及運材索道
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27 條
最新修正:
2014-07-01
條文全文
雇主對於運材索道,依下列規定: 一、索道應有二種類以上獨立煞車系統,每天須以逐增負荷方法分別試驗各項獨立煞車系統,如有故障,應於修復後方得作業。 二、地形上曳索垂下比較大之索道,應在曳索容易接觸地面之地面上裝設曳索承索滾輪,每天並應確實檢查。 三、鳥居、盤台及錨錠等結構部份須經常檢查,如發現損壞時,應立即停止運轉並修復。 四、運轉速度不得超過每秒二‧五公尺。
第 26 條
第 28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