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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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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3 條
第 十 章 衛生
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53 條
最新修正:
2014-07-01
條文全文
雇主對於林場內設置供居住用之建築物,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溫度、濕度及有害氣體有危害健康之虞者,具有適當防護設施,必要時,置有保暖設備。 二、具有防止動物及植物造成危害之措施。 三、供應飲用水及洗濯用水。 四、具有適當之通風及照明。 五、置有適當之烹飪、廢料與衛生處理設備,並有清淨及足敷使用之盥洗、餐飲、浴廁等設施。 六、依實際需要設置易腐物之貯藏裝置。 七、置備急救藥品。
第 52 條
第 54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