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三 章 市場查驗

機械設備器具監督管理辦法 第 12 條

條文全文

中央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得因下列事由之一者,辦理市場查驗: 一、檢舉人、工作者或勞工團體反映。 二、產品發生災害事故,致有損害工作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之虞。 三、依據其他資訊來源認有查驗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