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械設備器具監督管理辦法

第 16 條

條文內容

查驗人員執行前條之調查時,應於調查現場或運存指定處所,作成訪談紀錄,並將受查驗者之陳述意見,列入紀錄。 受查驗者將疑有違規產品運存指定處所時,應保留退運文件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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