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三 章 市場查驗

機械設備器具監督管理辦法 第 16 條

條文全文

查驗人員執行前條之調查時,應於調查現場或運存指定處所,作成訪談紀錄,並將受查驗者之陳述意見,列入紀錄。 受查驗者將疑有違規產品運存指定處所時,應保留退運文件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