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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械類產品型式驗證實施及監督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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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條
第 三 章 驗證機構之認可及管理
機械類產品型式驗證實施及監督管理辦法 第 25 條
最新修正:
2014-11-28
條文全文
驗證人員應熟諳型式驗證之相關法規及技術規範,並由中央主管機關或其認可專業團體訓練合格登錄後,始得從事型式驗證業務。
第 24 條
第 26 條